村民帮忙处理丧事触电身亡,户主和道士赔偿33万,家属向供电公司索赔60万!判了:佛山市那蓝家具有限公司费用

办丧事时,同村村民李某丙在帮忙立纸楼时,因道士指挥不当,金属杆触碰高压线路导致李某丙遭受电击,最终抢救无效死亡佛山市那蓝家具有限公司费用。事后,丧事主家李某丁与道士朱某向李某丙家属共赔偿33万元。

之后,李某丙家属以供电公司未尽安全管理义务为由,将其诉至法院,索赔60万余元佛山市那蓝家具有限公司费用。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甘肃民乐县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供电公司对事故发生无过错,判决驳回李某丙家属的诉讼请求。

村民帮忙处理丧事触电身亡

家属向供电公司索赔60万

法院认定,2025年8月5日,民乐县新天镇某村村民李某丁父亲李某戊去世,原告李某甲的父亲李某丙作为同村村民帮忙处理丧葬事宜佛山市那蓝家具有限公司费用。8月6日12时35分许,道士朱某提供金属杆并指挥李某丙等人在李某丁家门口左侧立纸楼,期间朱某指挥不当,金属铁杆触碰高压线致李某丙等4人遭受电击,后李某丙在送医救治途中抢救无效死亡。

▲资料图 据图虫创意

事发后,经新天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李某丁、朱某与原告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一份,李某丁、朱某共同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3万元佛山市那蓝家具有限公司费用。协议签订后,李某丁、朱某支付赔偿款33万元。之后,原告将某供电公司起诉至法院,索赔60万余元。2025年10月,法院立案后,供电公司申请追加某村委会、某合作社为被告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仅向供电公司主张权利,不要求某村委会和合作社担责。

另查明,案涉10千伏线路用于某村榆树庙水井排灌佛山市那蓝家具有限公司费用。2020年10月24日,某村委会与供电公司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供电公司为供电人,某村委会为用电人,用电分类为农业排灌,合同第七条对产权分界点及责任划分作出明确约定……2023年1月12日,某村委会与合作社向供电公司出具证明一份,载明:“该用户现将户名变更为某合作社,并办理变压器增容业务,请某供电公司予以办理为盼,之后发生的任何纠纷均由某村榆树庙组自行承担,与供电公司无关。”证明中加盖了某村委会及合作社公章。

一审判供电公司无过错不担责

驳回家属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本案中,案涉负荷侧高压线路由某村委会实际管理、使用佛山市那蓝家具有限公司费用。供电公司与某村委会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明确约定了案涉高压线路的产权分界点。结合庭审查明事实,案涉事故发生在该分界点的负荷侧,对应设施产权属于某村委会。

根据“产权归属与责任承担相一致”的原则以及《高压供用电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的约定,用电人对其产权范围内的供用电设施承担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并承担该范围内设施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佛山市那蓝家具有限公司费用。某村委会、合作社作为案涉线路的产权人及实际使用人,享有该线路带来的农业排灌运行利益,属于案涉负荷侧高压电的实际经营者,理应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和维护义务。供电公司作为供电人,仅对产权分界点电源侧的设施承担运行维护责任,未参与案涉负荷侧线路的运行管理,亦不享有该侧线路的运行利益,不属于案涉事故对应的高压电经营者。

法院认为,高压电致害虽适用无过错责任,但该责任的承担主体以经营者为前提佛山市那蓝家具有限公司费用。供电公司虽为高压电供应企业,但并非案涉事故侧线路的经营者,其对负荷侧线路无法定或约定的日常巡视、检修、维护等管理义务,现亦无证据证实供电公司对用户产权线路存在不当干预、管理或存在其他违反电力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行为,故供电公司对事故发生无过错,且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之外的侵权情形,因此,原告要求供电公司承担高压电致害的无过错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而某村委会、合作社作为案涉线路的产权人及经营者,未尽到充分的安全警示和管理维护义务,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本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承担责任,系原告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尊重佛山市那蓝家具有限公司费用。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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